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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台县农牧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来源: | 发布日期:2011-11-12 】 【选择字号:

灵台县农牧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平凉市委、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灵台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平发201021号)和《中共灵台县委、灵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灵台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灵发〔201053号),设立灵台县农牧局,主管全县农牧业工作,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划入的职责

将原县农业办公室的农口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聘评和指导协调农业产业化的职责划入县农牧局。

()加强的职责

1.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总量平衡、结构合理。

2.强化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质量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3.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4.加强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科技教育,转变发展方式,提高现代农业发展水平。

二、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和农业机械化等产业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央、省、市、县在农村的有关政策,拟订全县农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发展政策、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起草有关农牧业和农村经济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全县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草场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

()拟订全县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规划与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和农业产业保护的政策建议;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指导粮食、蔬菜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蔬菜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改善。

()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负责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参与制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许可及监督管理;开展兽医医疗器械和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指导农业机械化发展和农机安全监理。

     ()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和动物疫病防控。指导动植物防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对县内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负责防治、控制疫情、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的管理。

(八)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制定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市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组织引进农业先进技术,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二) 负责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草场、渔业水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

(十三) 制定并实施全县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能源建设以及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

(十四)指导有关社会团体为农牧业经济发展服务。

(十五)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市农牧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灵台县农牧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党务、政务和事务工作。负责文电处理、机要保密、档案管理等工作;承担农业统计、政务信息、新闻宣传、法制教育、建议(提案)办理、保密、信访、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安全保卫和党务、政务公开等工作,监测全县农业农村经济运行,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组织开展农业生产抗灾减灾工作;承办农业建设项目审核、申报、调度和招商引资工作;协调指导农村能源建设和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及节能减排工作,指导农业职业教育、农民科技培训和从业技能培训工作;组织起草有关综合性报告和文件;拟定机关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协调工会、妇委会和共青团工作。

(二)产业发展化股

拟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规划、种植业发展规划和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和意见建议;指导产业结构调整、农业科技推广、标准化生产、无公害、绿色农产品基地建设和农产品品牌培育发展有关工作;组织拟订农产品及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对农业投入品的质量检验、监测、鉴定工作;协调指导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龙头企业发展、农村经营管理、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农业资源环境保护工作。

(三)职称劳资股

负责技术职称、劳动工资和机构编制工作,承办机关及局属单位人事劳资业务,统计报送农牧系统编制年报、干部人事年报和劳动工资年报;负责农口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会同人事、职改部门办理机关和局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和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认定;协调农牧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参与指导农民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负责机关及局属单位公务员、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考评和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办理企业改制相关业务。

(四)财务内审股

负责局机关财政预算的编制、资金拨付、使用监管和决算;办理机关财会、资产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承担局属单位财务及项目资金的审计监管,负责局属单位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

四、人员编制

县农牧局机关行政编制 8名,工勤编制2 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委书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保留灵台县农业机械管理局,正科级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编制9名,内设办公室、管理股、财务股,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下设机构2个:灵台县农机监理站,副科级事业单位,编制3名,设站长1名;灵台县农机推广站(挂灵台县农机技能培训鉴定中心牌子),股级事业单位,编制3名。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拟订全县农机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机化科研、推广、教育、基层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和管理;依法对农机产品质量进行检验鉴定;负责农机田间作业质量的监测监督和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业机械化统计和信息工作。

(二)保留灵台县畜牧兽医局,正科级事业单位,编制1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下设机构5个:灵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副科级事业单位,编制5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灵台县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科级事业单位,编制6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灵台县畜牧技术推广中心,副科级事业单位,编制7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灵台县世行贷款畜牧综合发展项目办公室,副科级事业单位,编制3名,设主任1名;灵台县渔业工作站(挂灵台县渔政管理站牌子),副科级事业单位,编制5名,设站长1名,副站长1名。主要职责是:研究拟订全县畜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编制畜牧业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畜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提出畜牧业发展的技术措施,指导监督畜牧业开发管理工作;负责提列畜牧科研项目并实施,负责畜牧科技教育、培训及新技术推广;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及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检查工作,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并组织扑灭;负责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监督管理畜产品市场;负责种畜禽、兽药、兽医医疗器械、牧草种子、兽用生物制品的登记和审核、审批;组织实施畜产资源、草地资源保护工作;负责草地建设、开发利用和草原防火工作,实施草原监理;监督管理饲料行业产品质量标准,审核发放饲料生产许可证;组织实施渔业水产开发与保护工作。

(三)保留灵台县农技中心(挂灵台县植保植检站、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农业生态环境监测管理站牌子),正科级事业单位,编制35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主要职责是:承担全县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引进、示范、推广和试验研究工作;拟订全县种植业发展规划和结构调整计划;负责农业有害生物疫情监测、检疫及防治工作;负责土壤肥料管理、技术推广指导及土壤状况监测化验研究工作; 负责全县农业生态环境的监管和治理及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等技术指导工作。

(四)保留灵台县农业经营管理站(挂灵台县会计辅导站牌子),正科级事业单位,编制15 名,设站长1名,副站长2名。主要职责是: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

(五)保留灵台县种子管理站,副科级事业单位,编制9名,设站长1名,副站长1名。主要职责是:负责农作物品种管理、品种审定工作,审核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负责实施农作物新品种引进、区域试验、示范、繁育和推广工作。

(六)保留灵台县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挂灵台县农民科技培训中心牌子),副科级事业单位,编制9名,设校长1名,副校长1名。主要职责是:承担初、中、高等农业职业技术学历教育工作;负责实施农民教育、绿色证书工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农村基层干部培训、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及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工作。

(七)保留灵台县农村能源工作站,副科级事业单位,编制9名,设站长1名,副站长2名。主要职责是:拟订全县农村能源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村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技术的试点示范及推广工作;承担上级下达的农村能源综合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八)保留灵台县农业区划办公室,副科级事业单位,编制3名,设主任1名。主要职责是:拟定各类农业区划、农业区域开发利用保护规划和布局规划;负责农业农村发展战略研究和规划设计服务工作;负责农业资源持续高效循环利用示范、推广工作。

(九)保留灵台县农业信息中心,副科级事业单位,编制3名,设主任1名。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县农业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布和数据库建设工作;负责规划、指导和实施农业信息体系建设以及农村信息员培训工作;承办灵台县农业信息网。

(十)保留灵台县药材开发服务中心,副科级事业单位,编制3名,设主任1名。主要职责是:负责药材产业化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工作;负责药材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试验及示范推广工作。

(十一)保留灵台县蔬菜生产办公室,副科级事业单位,编制6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实施全县蔬菜生产基地规划、无公害蔬菜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指导全县蔬菜生产;指导蔬菜产业结构调整,负责蔬菜产业化开发工作,组织引进、试验、示范、推广蔬菜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负责蔬菜科技服务体系、服务队伍建设和技术培训工作。

六、附则

本规定由灵台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灵台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