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台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灵台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平凉市委、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灵台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平发〔2010〕21号)和《中共灵台县委、灵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灵台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灵发〔2010〕53号),设立灵台县环境保护局,主管全县环境保护工作,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对环保政策和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职责。
(二)加强污染减排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职责。
(三)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农村环境保护统一监管、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的职责。
(四)加强对核与辐射安全、危险固废、重金属污染防治的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全县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措施和规划,并组织实施;受县政府委托对全县重大经济发展规划、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监督管理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噪声、有毒化学品等污染物、污染源的防治及城镇、河流等区域性污染防治工作。
(三)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对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执行“三同时”制度。
(四)指导和协调解决县域内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环境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全县环保执法检查活动。
(五)审核由县政府审批的各类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报全县环境质量报告书;参与组织全县可持续发展规划。
(六)贯彻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生态农业建设,监督管理企业污染防治工作。
(七)指导和推动全县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八)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制定全县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指导、协调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九)负责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对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及煤田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十)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市环境保护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灵台县环境保护局设办公室1个内设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机关政务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拟订机关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起草重要文件、报告、讲话;负责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组织筹备和公务接待工作,组织专题调研和督查;负责文电、档案、印章、保密、安全、保卫、信访和政务公开、宣传教育等工作;负责机构编制、人事劳资、职称评聘、财务及资产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
县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5名,工勤编制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1名。
五、其他事项
(一)保留灵台县环境监察大队,副科级事业单位,编制4名,设队长1名。主要职责是: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保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负责污染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排污费的征收;负责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费计算、监察报表和排污费统计报表的编报汇审工作;负责生态破坏事件及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负责放射源和医疗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水源地、自然生态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监察、管理工作。
(二)保留灵台县环境监测站,副科级事业单位,编制3名,设站长1名。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应急和预警监测,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为环境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管提供科学依据。
(三)保留灵台县什字环保监察所,副科级事业单位,编制2名,设所长1名。主要职责是:负责辖区内的环保违法行为现场监察、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四)保留灵台县邵寨环保监察所,股级事业单位,编制1名。主要职责是:负责辖区内的环保违法行为现场监察、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及邵寨煤田开发污染防治监管等工作。
(五)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县环保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县水务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县环保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县水务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县环保局协商一致。
六、附则
本规定由灵台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灵台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