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灵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平凉市委、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灵台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平发〔2010〕21号)和《中共灵台县委、灵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灵台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灵发〔2010〕53号),设立灵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分析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县安全生产信息,宣传报道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履行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
(三)负责组织开展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承办县安委会全体会议。
(四)负责拟订全县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推广工作。
(五)监督指导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县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工作。
(六)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在煤炭行业贯彻实施的监督检查;对煤矿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七)依法组织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参与较大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受托承办较大以上事故的审批结案工作;监督检查事故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
(八)负责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九)承担全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职业卫生等领域的安全监察工作;负责上述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办理、发放、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县安全生产网络监控系统建设及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十一)负责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
(十三)负责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资质审查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安全评价工作。
(十四)负责全县高危行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及相关费用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
(十五)承办县委、县政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灵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办公室1个内设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机关文秘、信息、保密、档案、提案、议案、劳资、财务、后勤等日常事务;承办机关党务、精神文明、信访综治、计划生育、普法教育、群团工会及纪检监察等工作;负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资料受理工作。
三、人员编制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5名,工勤编制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1名。
四、其他事项
(一)保留灵台县安全生产执法大队,副科级事业单位,编制5名,设大队长1名。主要职责是:负责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联合执法;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及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二)与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1.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分工: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承担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行业监管和与有关部门、乡镇政府的利益协调职责。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天然气管道运输的综合安全生产监管、事故调查处理职责。
2.职业卫生监管的职责分工:县卫生局负责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纪行为。
五、附则
本规定由灵台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灵台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