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办概况

重点专题

灵台县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来源: | 发布日期:2011-11-12 】 【选择字号:

灵台县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平凉市委、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灵台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平发201021号)和《中共灵台县委、灵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灵台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灵发〔201053号),设立灵台县林业局,主管全县林业工作,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的职责

增加集体林权、国有林场改革和林地、林木流转、林业产业开发,以及全县农民林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与指导的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全县退耕还林工程、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和公益林补偿等重点生态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2.加强全县果产业建设和管理,主要是果产业发展政策、规划的制定,技术指导服务,品牌培育,龙头企业建办扶持,市场体系建设等。

3.加强全县森林公安队伍建设及执法监督管理。

4.加强全县森林资源管护和林政案件查处。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县林业工作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和依法监督检查。

(二)组织开展全县造林绿化、林业重点生态工程的总体规划、计划的编制及工作指导和督查检查。

(三)研究制定全县林果业发展战略、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全县林果业及科技示范园的规划设计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林业建设资金管理和林业项目资金的引进开发;监管全县国有林业资产。

(四)负责全县城乡植树造林、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林业工作站等国有林业基层单位建设,并对集体、个体林场实施宏观管理。

(五)负责编报森林采伐限额并严格遵照执行;负责全县林地、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管理及开发利用;负责林业种质资源、有关植物新品种、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的保护管理;依法监督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物资源的案件。

(六)负责全县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工作;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和林政稽查工作,制止乱砍滥伐和乱捕滥猎行为。

(七)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制定全县森林防火规划并组织实施;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发布森林火灾信息。

(八)组织指导全县森林调查、动态监测及统计;组织指导森林、林木、林地的登记造册、确权发证和林权变更登记,调处林权纠纷;办理林木采伐、林地征用、占用的审批、申报;指导、监督和管理林木的凭证采伐、运输和林政稽查;负责育林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和森林生态补偿基金的使用、管理。

(九)指导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国有林场、苗圃设立、变更事项的审查和申报;负责森林公园的规划、审核、申报。

(十)负责全县林果业基本建设和项目的审核、申报工作;筹集和管理各项林果业基金,监督全县林果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组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十一)组织开展林果业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技成果推广和林果业科技开发;负责林果业科研项目的组织、指导和申报工作;制定全县林果业人才教育和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市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灵台县林业局设办公1内设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工会、共青团、妇委会、政务公开、计划生育、接待和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承担林业项目、重点林业生态工程资金管理核查工作,对下属单位经营收支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审核,实行规范监管。

四、人员编制

县林业局机关行政编制6名,工勤编制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

五、其它事项

一)撤消灵台县林木种苗站。

(二)灵台县果业局更名为灵台县果业办公室,正科级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编制11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下设机构灵台县果业技术推广站更名为灵台县果业技术服务中心,副科级事业单位,编制13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要职责是:负责拟订全县果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全县果产业布局、品种结构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负责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开发、试验、示范和推广;收集整理果产业相关技术资料,研究制定技术规程、质量标准和操作技术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指导全县果业生产,落实果树管理措施和果树病虫害防治工作;组织实施绿色基地、果品的申报认证和注册工作;指导全县果品的贮藏、包装、加工和流通,指导果业经济合作组织和中介组织工作;组织开展技术培训、课题研究、技术咨询和果业项目的申报实施工作;负责全县果业生产统计,建立全县果业生产档案。

(三)保留平凉市森林公安局灵台分局(挂灵台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牌子),正科级建制,政法行政编制9名,工勤编制1名,设局长1名,政委1名,副局长1名。主要职责是: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承担全县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的侦破、查处工作;负责全县森林公安机关的装备建设和警用器械的管理;指导林区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治理工作;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负责木材经营加工管理工作。

(四)保留灵台县荆山森林公园管理所,正科级事业单位,编制12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2名。主要职责是:制定荆山森林公园整体规划;负责森林公园的建设、保护和经营管理工作;负责公园的植树造林、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和安全管理,依法保护公园内的森林资源、旅游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负责公园内林政管理、旅游开发、园林绿化和环境管理工作。

(五)保留灵台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正科级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编制2名,设主任1名。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县森林火情监测,发布森林火险预报和森林火灾信息,协调指导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全县专业森林防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和森林防火设施建设;负责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森林防火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

(六)保留灵台县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副科级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编制4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要职责是:负责指导全县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的规划计划、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贯彻执行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负责监督执行;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信息及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和统计上报工作;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技术指导、科技成果、先进管理经验和建设模式的总结推广;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检查的组织工作;负责退耕还林建档、档案管理及退耕还林地的确权发证和政策兑现工作;负责退耕还林信访案件的查处;负责退耕还林成果巩固项目实施和管理工作。

(七)保留灵台县无公害旱作农业示范园区管委会,副科级事业单位,编制2名,设主任1名。主要职责是:负责拟订园区总体规划、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研究提出园区经济发展的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园区农业科技的研发、成果转化和示范推广工作。

(八)保留灵台县中台木材检查站,股级事业单位,编制2名。主要职责是:依法查验木材运输证件,制止违法运输木材、毛竹及其成品、半成品和商品柴炭的行为;对松香及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运输凭证实施查验,对出入省境的属于法定检疫对象的森林植物及产品检疫证实施查验;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有关林业行政处罚。

(九)灵台县森林病虫害防治站更名为灵台县森林资源管理站,副科级事业单位,编制5名,设站长1名,副站长1名。 主要职责是:承担全县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拟订全县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技术规程;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采伐计划,负责林地林权有关管理工作;监督林地征用、占用和林地开发利用工作,承办依法应由上级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负责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核工作。

(十)灵台县林业技术推广站更名为灵台县林业技术推广中心,副科级事业单位,编制14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要职责是:负责制订全县林业科技推广规划和技术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植树造林工作,提供技术服务;负责全县林业用地的调查规划、造林绿化、重点林业生态工程的规划设计及作业设计的编制;负责全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管理和执法工作。

(十一)灵台县核桃研究所更名为灵台县林业综合服务中心,副科级事业单位,编制3名,设主任1名。主要职责是:负责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业务的受理和管理,协调和促进森林资源资产保险业务的开展;受林权单位和个人委托,开展涉及森林资源资产的价值评估服务;负责商品林木、林地流转的招投标、拍卖(竞卖)委托服务;负责全县林地林权证初始、变更登记和林地权属动态管理;发布林权流转公示、公告以及木竹产品交易等供求和价格信息;负责林木许可证核发、林地征占用审批等行政许可事项。

(十二)其他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灵台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灵台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