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台县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灵台县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平凉市委、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灵台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平发〔2010〕21号)和《中共灵台县委、灵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灵台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灵发〔2010〕53号),设立灵台县审计局,主管全县审计工作,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对经济责任、固定资产投资、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三农”资金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二)加强对社会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法律、法规以及省、市关于审计工作的各项政策,拟定全县审计工作计划方案并监督执行。
(二)对县直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县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四)对全县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国家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七)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八)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九)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十)根据委托和指令,对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十一)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十二)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十三)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
(十四)负责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市审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灵台县审计局设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处理、印章管理、材料起草、文书归档、会议组织及保密、督办等机关日常政务事务工作;负责编制审计工作规划及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核、复核审计报告、审计决定;负责审计信息、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建设、政务公开、计划生育及后勤管理工作;负责来信来访人员的接待、答复及对外联络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负责优秀审计项目的评选工作;负责受理审计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审计执法工作。
(二)财政投资审计股
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对农林水、资源环保、救灾扶贫、科教文卫、社会保险、农业综合开发、国外援贷款、社会捐款等各类专项资金和基金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负责编制全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方案,组织实施县级财政预算执行和乡镇人民政府财政决算审计;对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三)行政事业审计股
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组织行政事业单位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负责对全县内部审计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对社会中介机构的业务质量进行监督;开展内审业务咨询、培训和交流活动。
四、人员编制
县审计局机关行政编制7名,工勤编制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1名。
五、其他事项
保留灵台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正科级事业单位,编制7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要职责是:受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委托,依法对县直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政府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受上级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的委托,对县级审计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监督;遵照县人民政府指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审计管辖范围,对县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国有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国有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对领导干部任期内的履职情况和工作绩效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审计评价;负责承办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完成联席会议议定和交办的有关工作。
六、附则
本规定由灵台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灵台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