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台县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灵台县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平凉市委、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灵台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平发〔2010〕21号)和《中共灵台县委、灵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灵台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灵发〔2010〕53号),设立灵台县水务局,负责全县水务水利工作,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加强河道采砂计划管理,维护河道生态环境及河岸群众利益。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水利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县情拟订有关规章草案,编制全县水利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县水资源(含地表水、地下水)管理工作,组织全县水资源调查评价,编制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规划;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费收缴工作;指导开展水资源节约利用和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负责城乡供水水质、水量监测与水源地保护工作;对全县入河排污口设置进行审查、审批和监督管理。
(三)负责编制全县河道采砂规划,执行采砂许可制度,开展采砂监管和采砂管理费收缴工作;负责水行政执法工作,调处县境内水事纠纷,查处水事违法案件。
(四)负责全县防汛抗旱工作,承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具体工作;对主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五)拟定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提出全县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财务等宏观经济调节意见;监督和管理水利行业的国有资产。
(六)贯彻执行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规程、规范,组织编制并负责审查、审批权属范围内的水工程和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报告。
(七)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河道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组织实施河流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建设和管理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水库及大坝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全县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八)负责农村供水和农村水利工作,指导全县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九)负责全县水利科技、教育、宣传和指导工作;负责全县水利专业队伍建设工作;承担全县水利统计工作。
(十)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市水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灵台县水务局设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综合协调各股室工作;负责局党总支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和综合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局机关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监督实施;负责政务机要、公文处理、文秘档案、宣传信息工作;负责纪检、信访、党务、机关职工学习教育培训、后勤保障、机关安全、车辆管理、工青妇、精神文明建设、计划生育工作;负责重要工作的督查督办;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人事调配、技术职务评聘、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水利干部职工队伍建设工作。
(二)水建股
负责拟定全县水利战略规划,组织编制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审报水利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指导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查工作;负责组织水利项目的列项争取工作;负责涉及水利方面的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组织协调全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全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负责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规划、年度计划、实施方案的编报审批工作;负责水利工程的法人组建、招投标、开工审批和工程设计、监理、施工管理工作;负责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水利工程建设期间的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及工程技术预验收;负责全县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和安全生产工作。
(三)水政水资源股
负责全县水法规宣传工作;对全县水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及水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负责全县水行政管理等方面规范性文件的拟订、修改和完善;拟订全县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组织实施全县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负责办理水行政许可、审批手续,依法征收水资源费;对全县水资源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监测。
四、人员编制
县水务局机关行政编制7名,工勤编制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
五、其他事项
(一)保留灵台县水保局,正科级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编制7名,内设办公室,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下设机构4个:灵台县黄土高原水土保持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办公室,副科级事业单位,编制5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灵台县水保综合治理站,副科级事业单位,编制4名,设站长1名;灵台县水保科技推广站,副科级事业单位,编制3名,设站长1名;灵台县水保预防监督站更名为灵台县水保预防监测站,副科级事业单位,编制4名,设站长1名。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县水土保持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制定和水土流失治理规划的编制;负责全县水土资源和各种水土保持设施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县域内水土资源的开发利用,审批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调查处理水土资源纠纷和人为造成水土流失的案件;负责以小流域为单元的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作,拟定全县“四荒地”资源开发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实施全县梯田建设工程项目,并组织检查验收;负责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效益监测工作;负责全县水土保持新技术的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
(二)保留灵台县抗旱防汛办公室,正科级事业单位,编制3名,设主任1名(兼),副主任1名。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抗旱防汛、河道管理工作方针、政策、法规、法令及上级抗旱防汛指挥部的决定和调度命令,制定全县防洪应急预案,并牵头组织和督促预案措施的落实;负责全县六座水库及其它防洪设施的安全运行工作;及时掌握全县雨情、水情、汛情、旱情、洪涝灾情,并及时上报下达;负责组织防御旱汛物资储备和抢险队伍组建,负责旱洪灾害发生后的组织抢险工作;指导重点河流、滩涂的治理和开发,负责全县河道、水域行洪、蓄洪工程和滩涂地管理工作;负责县抗旱防汛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三)保留灵台县达溪河水管所,副科级事业单位,编制15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2名。主要职责是:负责达溪河灌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统一管理灌区涉水事务;负责灌区工程管理、防汛抗旱及河道治理,执行流域管理制度和分水方案,配合上级部门做好水量调度工作;负责灌区小型水利工程项目的规划、批复及组织实施工作;负责达溪河水利景观工程的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灌区水费收缴和经营管理,不断加强为农服务工作。
(四)保留灵台县水政监察大队,副科级事业单位,编制3名,设大队长1名。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县水政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对全县水资源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监测;负责全县范围内的水事纠纷,水事案件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依法保护水资源、水域、水工程和其他配套设施;受理全县范围内的有关单位及个人对水事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参与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勘察,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河道规划整治工作。
(五)保留灵台县节水型社会建设办公室,副科级事业单位,编制4名,设主任1名。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县供水、节水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工作;负责落实节水技术、节水型设备器材的推广应用,研究、推广节水新工艺、新技术;负责全县节水型社会、节水型企业(单位)创建活动;负责全县各行业水平衡测试及用水标准的审定,指导、监督各行业节约用水工作;负责自备井单位的用水定额管理,审定、考核用水计划;指导全县节水宣传教育和行业技术培训工作。
(六)保留灵台县横渠水管所,股级事业单位,编制2名。主要职责是:负责横渠灌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统一管理灌区涉水事务;负责灌区工程管理,做好灌区引水、蓄水、计划用水和科学供水工作,保证灌区农业生产适时适量灌溉;严格执行流域管理制度和分水方案,配合上级部门做好水量调度工作;负责灌区防汛抗旱及河道治理工作;负责灌区水费收缴和经营管理。
(七)灵台县水利工作站更名为灵台县人饮管理总站,副科级事业单位,编制10名,设站长1名,副站长2名。主要职责是:管理全县各类水利工程设施;负责编制水利管理规划、水利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水管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管理,协调管理农民用水者协会工作;负责各类水利工程供水成本核算,制定水费征收办法并组织实施。
(八)灵台县水利物资站更名为灵台县抗旱防汛物资储备中心,副科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县抗旱防汛物资采购计划的制定、物资采购及保管工作;负责全县抗旱防汛后勤保障及物资的运输;参与全县抗旱防汛常规工作及各种突发性险情的抢险;承担全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关防汛抗旱业务咨询及防洪工程、抗旱工程抢险技术措施推广与指导。
(九)与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1.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县环保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县水务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县环保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县水务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县环保局协商一致。
2.关于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县国土资源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县水务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县交通运输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县水务局牵头,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