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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台县文体广电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来源: | 发布日期:2011-11-12 】 【选择字号:

灵台县文体广电局(灵台县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平凉市委、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灵台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平发201021号)和《中共灵台县委、灵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灵台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灵发〔201053号),设立灵台县文体广电局(灵台县旅游局),主管全县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和旅游工作,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   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省、市、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的职责

将原县文化体育局、县广播电影电视局、县旅游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县文体广电局。

(三)增加的职责

1.增加协调拟订全县维护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政策以及指导维护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职责。

2.增加对全县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3.增加动漫、网络游戏管理(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及相关产业规划和市场管理的职责。

4.增加对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5.增加对从事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推进全县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基层文化事业建设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

2.加强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职责。

3.加强对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包括网上播放的影视类音像制品)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节目监管的职责。

4.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艺术、体育事业、文物管理、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二)拟订全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旅游工作发展规划和实施意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和监督实施。

(三)负责推进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产业发展,推进对外文化产业交流与合作,推进全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旅游工作体制机制改革。

(四)指导、管理全县社会文化事业,推动地方特色文化事业的发展,协调组织全县重大文化体育活动,组织、指导全县群众文化、城区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和少儿文化艺术活动。

(五)负责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旅游重点设施建设,参与基层文体、广播电影电视设施建设,管理县级公共文化设施及广播电影电视设施。

(六)负责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工作,实施国民体育健身锻炼标准,指导全县群众性体育活动、学校体育及业余训练工作,加强体育执法和体育市场管理。

(七)负责广播电影电视宣传管理、广播电视对外宣传、电影发行放映的管理工作。

(八)参与信息网络总体规划的编订,指导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科技工作,负责广播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管,

(九)负责广播电视专用网的规划和管理及广播电视节目播出、传输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审核报批全县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站的建立和撤销。

(十)负责全县文物的发掘、抢救和保护工作;负责文化遗产保护、整理、申报工作,组织实施县境内文物保护维修项目。

(十一)管理全县文化市场,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文化市场稽查活动。

(十二)负责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市场的行政许可事项。

(十三)指导全县旅游工作。

(十四)组织拟订本系统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旅游专业人员教育和培训工作;承担全县文化、艺术、文博、广电等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工作。

(十五)管理系统内下属单位,指导乡镇文化站、广播电视站开展工作。

(十六)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灵台县文体广电局(灵台县旅游局)设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党务、政务工作,协调全系统日常事务;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组织人事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市场的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和核发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行政许可证件;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责任目标管理及考核工作。

(二)文化体育股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文物、体育、新闻出版事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全县文博、体育、新闻出版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负责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全县群众性体育活动、学校体育及文博体育队伍的培训工作;负责文物的发掘、抢救和保护工作,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整理、申报工作;组织申报、实施县境内文物保护维修、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等文博体育项目。

(三)广播影视股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广播影视事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全县广播影视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监督管理全县广播电视节目(含音像制品)、卫星电视节目和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的电视节目,负责广播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管;组织指导县广播电视专用网的建设和发展,负责广播电视节目的接收、传输、发射等工作;负责全县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审核报批全县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建立和撤销;负责广播影视项目的申报和实施工作;承担广播电视宣传、电影发行放映、节目监管、对外宣传等工作。

四、人员编制

县文体广电局(县旅游局)机关行政编制6名,工勤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

五、其它事项

(一)保留灵台县广播电视台,正科级事业单位,编制27名,设台长1名,副台长3名。主要职责是:正确把握舆论导向,负责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全县的工作部署;负责制定全县广播电视宣传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开展广播电视对外宣传;负责广播电视节目安全播出。

(二)保留灵台县体育中心(挂灵台县青少年业余体育运动学校牌子),正科级事业单位,编制10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要职责是: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和发展全县体育事业;负责制订全县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体育竞赛计划,组织开展体育活动和比赛;组织实施全民健身计划;负责体育彩票的宣传、发行和销售工作;负责全县体育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青少年体育工作,指导学校体育工作;负责开展青少年业余体育训练以及培养和输送体育后备人才。

(三)保留灵台县博物馆,正科级事业单位,编制13名,设馆长1名,副馆长2名。主要职责是:负责文物收藏保护、陈列展览、科学研究等工作;利用馆藏文物和博物馆阵地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

(四)保留灵台县图书馆,副科级事业单位,编制7名,设馆长1名,副馆长1名。主要职责是:发挥精神文明建设基地作用,传播科学文化知识;负责收集、整理、保存、开发、利用文献信息资料;协助乡镇实施图书室(书屋)和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组织协调图书室(书屋)和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文献信息资源配置,做好业务辅导及培训;管理馆藏图书。

(五)灵台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更名为灵台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副科级事业单位,编制10名,设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2名。主要职责是:负责查处演出、娱乐、网吧及互联网上网服务、电子游戏、美术品销售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负责查处违法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违法接收和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以及走私盗版影片放映行为;负责查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网络出版、计算机软件、通讯等方面的违法出版活动和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中的违法经营活动及盗版侵权行为;负责查处文物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承担“扫黄打非”净化社会文化环境,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等工作。

(六)保留灵台县广播电视网络中心,副科级事业单位,编制8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县广播电视有线和无线网络的规划和管理,制定技术操作规程,确保广播电视信号传输安全、畅通。

(七)保留灵台县皇甫谧文化园管理所,副科级事业单位,编制7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主要职责是:负责皇甫谧文化园景区设施维护、经营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皇甫谧文化园A级景区的创建申报和巩固提高工作;负责皇甫谧文化园景区宣传促销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承担景区游客接待和讲解任务。

(八)保留灵台县秦剧团,正科级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26名,设团长1名,副团长2名。主要职责是:负责各类文艺活动的演出;负责秦腔剧目的创作、编排、演出,继承和传承灯盏头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剧目。

(九)灵台县文化馆更名为灵台县文化中心,副科级事业单位,编制9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开展文艺演出、文化科技艺术讲座活动,指导乡镇、街道、企业、机关、学校等业余群众文化活动;负责搜集整理和保护民间文化艺术遗产,开发文化产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灵台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灵台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