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台县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灵台县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平凉市委、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灵台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平发〔2010〕21号)和《中共灵台县委、灵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灵台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灵发〔2010〕53号),设立灵台县卫生局,主管全县卫生工作,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出的职责
1.将餐饮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餐饮服务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职责,划给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将食品生产环节的食品生产许可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划给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4.将食品流通许可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划给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划入的职责
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以及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职责,划入县卫生局。
(三)加强的职责
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制定有关卫生规定、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完善服务体制,负责组织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贯彻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制定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有关规定,负责监督落实。
(三)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四)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县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编制和实施。
(五)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医疗卫生服务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负责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业务技术指导,实施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执业许可制度,衔接医疗事故鉴定,协调组织推广无偿献血。
(六)制定农村卫生、社区卫生服务、妇女儿童保健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基层卫生组织建设及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的实施。
(七)负责制定严重危害人群健康疾病的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重大疾病包括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寄生虫病、职业病、地方病的防治,执行国家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
(八)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制定卫生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调度全县各级卫生技术力量,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
(九)贯彻落实中医、中西医结合的方针、政策,制订全县中医药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中西医发展。
(十)依法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和职业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放射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和化妆品卫生,负责卫生行政复议和卫生执法监督。
(十一)承担全县卫生专项投资的监管职责;承担卫生人才队伍和学科建设;负责全县卫生技术职务的审报、考试和卫生专业技术队伍教育;负责医学科技情报、科研项目管理及组织技术开发和推广运用工作。
(十二)组织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政策措施,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十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医疗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开展卫生职业道德教育,加强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十四)负责卫生健康知识宣传教育,普及卫生法规知识。
(十五)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市卫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工作职责,灵台县卫生局下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开展全县医疗卫生综合性政策调研,处理机关行政事务;综合协调和统筹调度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党建、会务、文电、档案、信访、政务公开、机要保密、政法综治、新闻宣传、计划生育及工青妇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职称晋升、年度考核、机关考勤、制度修订和各项业务工作的检查督办。
(二)医政法规股
负责全县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注册登记和管理;负责卫生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卫生法制宣传与教育,组织全县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管理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服务质量、临床用药及中心血站的采供血和临床用血质量;组织对县内突发重大事故和自然灾害造成的重大人员伤亡的紧急救护,负责审查全县医疗广告;负责各类医疗事故、纠纷的调查、调解和处理以及相关来信来访的接待答复。
(三)公共卫生股
负责拟订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督导各项防治措施的实施和落实;组织对重大传染病、职业病的综合防治,对传染病实施检疫监测;组织调度卫生技术力量紧急处置急性、烈性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与蔓延;组织实施全县免疫规划,负责对县疾病控制机构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审核传染病报告;负责卫生执法监督,监督管理食品卫生、职业卫生、环境卫生、放射卫生和学校卫生工作;贯彻执行“母婴保健法”,制定实施全县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各类公共卫生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中医科教股
负责全县中医工作行政管理,制定中医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名老中医学术经验的收集、挖掘和整理,协调中医行业的各项工作;负责全县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应用,组织中医工作先进创建;制定全县医疗卫生科技发展规划,负责全县医疗卫生科研计划和科技成果的申报、普及与应用;负责全县医学教育发展计划和全县卫生技术人员进修培训、乡村医生培训、继续医学教育、岗位培训、成人教育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
县卫生局机关行政编制7名,工勤编制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委书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保留灵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事业管理局,正科级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编制9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负责审定、发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负责审核、确定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审核医疗费用;负责“参合”群众医药费报销的审核工作,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报销资金;负责“参合”群众在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转诊审批工作;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合作医疗基金筹集、使用信息,定期公示基金筹集、使用情况;负责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制度的咨询和解释工作。
(二)保留灵台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正科级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编制6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要职责是:执行县爱卫会的决议,制定全县爱国卫生、健康教育规划及健康促进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农村改厕、除“四害”、卫生创建、禁烟及健康教育活动;负责爱国卫生检查评比和效果评价;负责爱国卫生工作宣传,推广爱国卫生工作先进经验;负责爱国卫生工作的调查研究、技术指导和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保留灵台县卫生监督所,正科级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编制19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2名。主要职责是:负责学校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监督;承办公共场所、供水单位卫生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实施执法监督和行政督查;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核实和上报;受理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组织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四)保留灵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挂灵台县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正科级事业单位,编制35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主要职责是:完成国家、省、市下达的重大疾病预防控制的指令性任务,负责本地疾病暴发调查处理和报告;负责辖区内预防性生物制品管理,组织、实施预防接种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险因素的调查,实施控制措施;开展常见病原微生物检验检测和常见毒物、污染物的检验鉴定;负责疾病监测和食品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和环境卫生等领域健康危害因素监测,管理辖区疫情及相关公共卫生信息;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与卫生监督执法相关的检验检测任务;负责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指导。
(五)保留灵台县无偿献血办公室,副科级事业单位,编制2名,设主任1名。工作职责是:负责无偿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普及献血法律、法规和血液科学知识;负责测算辖区内年度用血量,制定公民献血计划,组织无偿献血计划的落实;负责管理和调配血源,在突发重大交通、工伤及群体性灾害事故用血告急时,负责向有关单位和部门下达献血任务,保证医疗救治用血。
(六)保留灵台县东大街、西大街社区卫生服务站,股级事业单位,编制各5名。主要职责是:负责社区内卫生诊断、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监测、预防接种及爱国卫生指导;开展妇女、儿童和老年保健,承担一般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社区现场救护和转诊服务工作;负责社区卫生知识普及和健康教育宣传;负责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咨询指导。
(七)灵台县红十字会由县卫生局下属事业单位调整为群团序列,与县卫生局合署办公。正科级事业单位,编制4名,设会长1名(兼),常务副会长1名。主要职责是:负责拟定县红十字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编纂县红十字会工作简报;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进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组织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开展红十字会交流与合作,参与县内外人道主义救援救助;承办县政府和市红十字会、县卫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与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1.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县卫生局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县农牧局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监管。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安全监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食品卫生许可监管。
2.职业卫生监管的职责分工:县卫生局负责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纪行为。
(九)其他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灵台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灵台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