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灵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平凉市委、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灵台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平发〔2010〕21号)和《中共灵台县委、灵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灵台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灵发〔2010〕53号),设立灵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管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将原县人事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由省、市、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制定企业惩处职工基本准则的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促进人力资源开发,加强全县专业技术人才队伍、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健全和完善人才支撑体系,建立和健全符合灵台实际的高层次人才及领军人才的培养、选拔、管理机制和工作制度。
2.加强统筹全县机关、事业、企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
3.加强统筹全县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4.加强统筹全县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5.加强统筹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6.加强促进全县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充分就业。
7.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8.加强全县引进国(境)外人才和智力工作职责,加大引进国外智力和项目的力度,强化出国(境)培训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专业技术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县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负责拟订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与创业政策,加强对全县劳务输转工作的指导;牵头拟订全县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创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县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全县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全县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实施政策,组织拟订全县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县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县社会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
(五)负责全县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全县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负责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管理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全县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制度;制定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负责全县职称制度改革与深化工作,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制度;负责全县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协调管理和各类高层次人才培养选拔工作。
(八)负责管理全县引进国(境)外人才和智力工作;归口管理全县出国(境)培训工作,负责留学人员来灵工作有关事宜。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全县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牵头组织实施全县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工作;负责全县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十)负责全县行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综合管理;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综合管理政府奖励工作并组织实施。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拟订全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贯彻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三)受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重大信访事件和突发事件。
(十四)承办县委、县政府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灵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党务政务公开等工作。
(二)公务员管理股
负责全县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的组织实施,依法对公务员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定全县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实施意见;拟定全县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公务员考核、培训、申诉控告等工作;负责政府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依照组织法规定办理县政府和县政府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工作人员的手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政府效能评价工作;负责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
(三)工资福利股(县工资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科级)
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福利政策的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工作;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和津贴补贴的管理和完善工作;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综合计划管理和工资基金管理工作;拟订全县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财政统一发放的审核工作;承办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安葬抚恤、遗属供养工作。
四、人员编制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工勤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
五、其他事项
(一)保留灵台县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正科级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编制4名,设主任1名。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全县人才资源状况进行调查研究,指导全县人才开发、交流、人事代理、人才派遣、档案托管等人才服务工作;牵头拟订全县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创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负责全县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考核奖惩工作;承办县乡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调动手续。
(二)保留灵台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正科级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编制6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社会保险法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负责全县养老、失业和农村社会保险待遇审核与基金拨付工作;承办市驻灵单位职工养老、失业保险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县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负责编制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及财务报告;负责全县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咨询服务、信息资料、档案管理和信访接待工作;负责全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三)保留灵台县就业服务中心,正科级事业单位,编制3名,设主任1名(兼),副主任1名。主要职责是:管理全县劳动力资源开发利用和劳动就业工作,指导城镇职工的就业工作。组织和指导开展职业培训和技能开发,加强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负责社会职业中介机构及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审批工作;负责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管理使用;负责就业失业证登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及相关业务;负责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负责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负责全民创业工作;负责就业再就业统计报表工作。
(四)保留灵台县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科级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编制3名,设主任1名(兼),副主任1名。主要职责是:综合管理全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负责全县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核,指导县内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指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工作;负责全县职称考试工作;组织开展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业务。
(五)保留灵台县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正科级事业单位,编制5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县职工医疗、城镇居民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城镇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统计、会计报表及缴费核定、待遇审核和基金拨付工作;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城镇医疗保险信息管理。
(六)保留灵台县人民政府劳务工作办公室,副科级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编制2名,设主任1名。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县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协调指导县乡劳务工作人员的培训及队伍建设;负责全县劳务基地建设及驻外劳务机构设立;负责收集、发布用工信息,督促、指导各乡(镇)开展劳务输转工作;指导全县外出务工人员的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负责全县外出务工人员的跟踪管理、权益保障、劳务纠纷的协调处理。
(七)灵台县劳动监察室更名为灵台县劳动监察大队,副科级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编制3名,设大队长1名。主要职责是: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执行企业职工工资及其它福利政策;贯彻执行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等有关劳动保护政策,对各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劳务中介组织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负责与劳动关系有关的突发事件的处理;负责全县劳动合同鉴证工作;负责工伤调查认定工作。
(八)灵台县人事争议仲裁办公室更名为灵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公室,副科级事业单位,编制2名,设主任1名。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政策的宣传实施,依法对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进行受理、调解和仲裁;贯彻执行劳动关系有关政策,监督实施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负责受理、督办群众申诉的劳动、人事信访事项。
六、附则
本规定由灵台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灵台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