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台县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灵台县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平凉市委、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灵台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平发〔2010〕21号)和《中共灵台县委、灵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灵台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灵发〔2010〕53号),设立灵台县交通运输局,主管全县公路交通运输工作,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县交通局的职责划入县交通运输局。
(二)将原县建设局指导城市客运和出租车行业管理的职责划入县交通运输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交通运输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全县公路、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和中长期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全县交通行业体制改革,维护公路交通运输行业的平等竟争秩序,引导交通运输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
(三)负责全县公路及其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负责全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负责管理全县运输站点建设、布局、管理工作;组织对公路水毁、自然灾害阻断交通的紧急抢修;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监督工作。
(四)负责全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交通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定额、工程招标和工程造价等行业管理工作。
(五)管理全县道路运输市场,负责全县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车辆维修、驾驶员培训的行业管理;调控重点物资运输和救灾、节日运输等紧急客货运输。
(六)指导全县交通行业执法工作,负责全县交通运输行业行政执法、执法监督、行政诉讼及交通法制宣传教育,实施路政和运政监督工作。
(七)负责全县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交通运输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八)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灵台县交通运输局设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党务政务公开等工作。
(二)运输管理股(加挂县交通战备办公室牌子)
负责拟订综合运输发展政策、规划和标准,协调管理道路运输市场;负责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调控重点物资运输和救灾运输;拟订全县国防交通工作规定和保障计划,指导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建设和训练管理,实施应急交通保障;负责制定国防交通物资储备计划并负责管理和调用。
(三)规划建设股
负责公路及其设施的建设、维护;负责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前期论证、项目实施及工程招投标、工程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四、人员编制
县交通运输局机关行政编制7名,工勤编制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
五、其他事项
(一)保留灵台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正科级事业单位,设所长1名,副所长2名。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县公路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公路运输有关政策、准入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等道路运输证、牌的审核和年度审验;指导全县城乡客货运输管理和出租车行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运输价格;组织重点物资运输和救灾、节日运输等紧急客货运输。
(二)保留灵台县公路工程项目办公室,副科级事业单位,编制13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施工监理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全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和规范要求;负责公路工程项目的前期论证、项目申报、施工设计和工程量预算工作;负责在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鉴定验收。
(三)保留灵台县路政大队,副级科事业单位,编制4名,设大队长1名。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相关路政法规;负责县乡公路路政巡查、管理工作,保护公路和附属设施,对违反公路路政的行为依法检查、制止并实施处罚;负责县乡公路超限超载治理和公路路障的清除,保障公路畅通。
(四)灵台县县乡道路管理站更名为灵台县县乡公路养护站,正科级事业单位,编制16名,设站长1名,副站长2名。主要职责是:负责县乡公路养护计划的编制和工程实施;负责县乡公路养护维修、公路保洁、公路绿化工作;负责县乡公路日常养护的安全生产和隐患排查、治理;负责县乡公路养护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
(五)与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1.与县发展和改革局有关职责的分工: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以工代赈扶贫交通建设项目的立项、计划、实施管理职责,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承担;县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交通运输行业以上职责的组织实施。
2.关于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县国土资源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县水务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县交通运输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县水务局牵头,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