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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台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来源: | 发布日期:2011-11-12 】 【选择字号:

灵台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平凉市委、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灵台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平发201021号)和《中共灵台县委、灵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灵台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灵发〔201053号),设立灵台县国土资源局,主管全县国土资源工作,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二)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三)加强政府调控土地市场和城市土地收购储备的职责。

(四)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五)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和测绘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及测绘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二)负责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组织实施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负责指导全县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三)负责国土资源优化配置;组织编制和执行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上报省、市审批的城镇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负责土地资源调查、土地地籍调查、土地分等定级和登记发证等工作。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负责土地登记、土地确权和重大权属纠纷调处;负责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负责全县范围内有关土地征收、划拨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建设用地的审核、报批;负责全县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组织、协调、审查和出让方案的落实;对全县范围内土地转让、出租、抵押土地市场进行管理、监督; 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六)组织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评测、修订;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价格。

(七)承担全县耕地保护责任。组织落实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政策,监督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指导监督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

(八)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依法管理探矿权和采矿权登记发证和转让的申报、审批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办法;依法管理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授予、出让和转让;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地质灾害和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论证及审核工作;依法组织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组织开展全县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制定全县矿产资源的发展规划。

(九)承担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预防及治理的责任。制订全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的勘查和水质评价工作;承担地热水资源勘探、开发利用的审批及监管工作;参与地下水、地热动态监测,保护地质环境;制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应急处理。

(十)依法负责国土资源有关费用的征收、使用和资金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并监督使用国家、省、市、县财政拨给的专项经费、行政管理经费、耕地复垦整理等费用。

(十一)负责编制全县测绘工作规划,管理、指导全县测绘业务;负责测量标志、测绘成果、测绘基准的归口管理及测绘资质的审核,管理全县行政区域内地理信息化市场。

(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灵台县国土资源局设办公室1个内设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文电、会务、政府采购、机要、档案管理、电子政务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信访、安全保密、新闻宣传、政务公开、规范性文件备案、资产管理等事务性工作;负责机关综合协调、督查督办工作;承担机关财务管理和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四、人员编制

县国土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5名,工勤编制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

五、其他事项

(一)保留灵台县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副科级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编制6名,设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1名。主要职责是:负责维护全县国土资源管理秩序, 监督监察国土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情况;负责土地、矿产、测绘等违法案件和涉地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检查监督国土资源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保留灵台县矿产资源管理站,副科级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编制4名,设站长1名。主要职责是:负责采矿权、探矿权的管理和矿区范围的划定,审核上级委托的采矿权评估结果;组织编制全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参与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的审查;负责采矿争议和纠纷的调查处理;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和储量评审机构的管理;负责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组织协调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和地质灾害防治。

(三)保留灵台县测绘办公室,副科级事业单位,编制4名,设主任1名。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全县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测绘项目的管理;承担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和城镇独立坐标系统管理工作;负责测绘资格的审核认证;负责基础测绘成果和专业测绘成果目录或副本接收、搜集、整理、编制上报和测绘质量检查;负责测绘市场和测量标志的管理。

(四)保留灵台县国土资源局中台分局和什字、朝那、独店国土资源所,均为副科级事业单位,编制各3名,各设所(局)长1名。主要职责是:负责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宣传;负责辖区内农民建房宅基地和临时用地的申报及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耕地保护及土地权属纠纷处理;负责辖区内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承担辖区内测量标志普查和管护工作。

(五)灵台县土地储备复垦中心更名为灵台县土地储备中心,副科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设主任1名。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土地储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储备地块的现场调查、测算、补偿,拟定土地储备方案,实施土地储备;负责土地储备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管理。

(六)与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1.关于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县国土资源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县水务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县交通运输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县水务局牵头,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

2.关于土地征收工作的职责分工: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征收集体土地的报批手续;提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标准;负责土地的勘丈和地类的划分以及土地权属纠纷的调查取证工作;负责签订征地协议,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相关手续。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所涉及人口、土地及附属物和管线、坟墓、文物古迹等的调查摸底,做好被征地农户的思想工作及土地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组织实施该建设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清障以及交地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依法办理征地范围内房屋的拆迁许可手续,负责做好房屋拆迁协议的签订工作及房屋基准价、房屋重置价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制定;负责依法查处和拆除违法建筑。县公安局负责对土地征收范围内村民(居民)的户籍审核和认定工作;负责征地工作秩序的维护;负责查处违法买卖土地涉嫌犯罪的案件;负责查处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案件。县林业局负责对被征林地的报批和办理树木砍伐许可手续;负责林地权属纠纷的裁决。县财政局负责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投资评审,监督项目资金运行。县监察局负责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负责查处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