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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来源: | 发布日期:2011-11-12 】 【选择字号:

灵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灵台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平凉市委、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灵台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平发201021号)和《中共灵台县委、灵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灵台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灵发〔201053号),设立灵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灵台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主管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出的职责

将指导城市客运和出租车行业管理的职责,划给县交通运输局。

(二)划入的职责

1.划入原县建设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的职责。

2.全县新型墙体材料改革工作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住房保障职责,推进住房改革与发展,健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2.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拟订全县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防空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三)负责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研究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制度,指导全县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承担住房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工作。

(四)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监督管理政策和产业政策,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承担房地产开发、房屋产权产籍、商品房(预)销售、物业服务等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指导全县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和受灾村镇、国家大型重点建设项目迁建(重建)规划工作,并监督实施各类规划。

(六)负责城乡建设管理工作,研究拟定县城重点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村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旧房改造等工作。

(七)负责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标投标、工程造价、工程监理、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竣工验收和工程规范、标准定额,承担建筑设计、建筑施工、建筑开发等企业资质的初审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管理全县城市供水、城市燃气、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环境;承担城区防汛和抗震设防有关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

(九)负责全县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建筑节能有关政策措施,指导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使用,监督管理基本建设项目的建筑节能和重大建筑节能项目建设工作。

(十)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拆迁标准,审批拆迁方案,核发拆迁许可证,监督管理拆迁政策的落实及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调解和裁决拆迁纠纷。

(十一)拟订全县人民防空工作规划和有关政策措施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审核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监督检查城镇人民防空建设;负责全县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防空通信和警报网络的建设和管理;组织管理空情接收和警情发布,落实战备值勤工作;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和人民防空演习;战时组织指挥人民防空、民防疏散和掩蔽,协助有关部门修复空袭受损设施,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灵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灵台县人民防空办公室)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财务、固定资产管理、档案等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机关作风建设、综合治理等工作;负责党务、纪检监察、精神文明建设、人事管理、计划生育工作。

(二)建设股

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报建及施工许可,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负责全县建筑业数据统计及建筑执业人员日常管理、职业技能培训;负责全县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核;指导全县农村住房建设、村镇人居生态环境改善。

四、人员编制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8名,工勤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

五、其他事项

(一)保留灵台县市政管理局,正科级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编制7名,内设办公室,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下设机构2个:灵台县环卫队,股级事业单位,编制6名;灵台县市场服务中心,副科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设主任1名。主要职责是:负责城区街道的卫生清扫、保洁工作;负责城区的垃圾清运和县城环境卫生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城区林园绿化工作,维护管理各类绿化设施;负责城区排污、排洪、路灯、广场等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城区单位、集贸市场和施工场地的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二)保留灵台县房产管理局,正科级事业单位,编制9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房地产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县房产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负责全县城市房屋测绘管理、产权产籍管理及房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城市房产交易、转让、抵押登记审核管理、商品房(预)销售及房产市场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各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对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监管;负责全县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保留灵台县规划局,正科级事业单位,编制9名,内设办公室,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城乡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拟定全县城乡规划、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与重点区段建设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查报批和实施管理工作;负责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指导和实施监管工作;负责建设项目选址,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规划审批,核发《规划条件通知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界定建设用地范围,参与工程定位放线、建筑用地拨地定桩、出图,建设监督及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城乡规划区各项规划、建设活动的监督检查。

(四)保留灵台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正科级事业单位,编制12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规章、规定,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城市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的责任;负责县城规划区内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的办理;负责县城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管理;行使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保留灵台县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科级事业单位,编制4名,设主任1名。主要职责是:负责拟订全县住房制度改革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审批管理全县干部职工的住房补贴;负责全县房改房上市出售准入资格审查及办证工作;承办县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决定的有关事项。

(六)保留灵台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副科级事业单位,编制9名,设站长1名,副站长1名。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全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七)保留灵台县招投标办公室,副科级事业单位,编制3名,设主任1名。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全县各类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

(八)保留灵台县拆迁办公室,副科级事业单位,编制3名,设主任1名。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拆迁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全县规划区内拆迁管理工作。

(九)保留灵台县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副科级事业单位,编制2名,设站长1名。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全县各类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在灵台县自来水公司加挂灵台县城区供水管理总站牌子(总站管理人员由县财政供给)。

(十一)其他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灵台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灵台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