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政府第五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灵政发〔2016〕23号
灵台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县政府第五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
事项的决定
(2016年5月4日)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相关要求和市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第十二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平政发〔2016〕22号)精神,经2016年4月22日县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县政府第五批取消政府内部管理事项2项;承接行政许可事项1项,承接部分内容行政许可事项18项,承接部分内容政府内部管理事项4项;调整项目审批权限事项1项。以上取消调整和新增行政审批事项面向全县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事项取消调整工作。对决定取消的事项要彻底取消到位,不得再进行审批或者变相审批;对新增的事项要主动对接,尽快承接落实到位;对转变管理方式的事项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缺位;对调整的项目审批权限,要明确权限划分,加强协调沟通,提高项目审批效率。相关部门要根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情况,按规定程序及时修改完善本部门权责清单和流程图。
附件:灵台县人民政府第五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灵台县人民政府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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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台县人民政府第五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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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消政府内部管理事项(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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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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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
县人社局 |
市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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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
县人社局 |
市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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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接行政许可事项(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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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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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 审批(县属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其他森林经营单位) |
县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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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接部分内容行政许可事项(18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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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承接内容 |
实施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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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 |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水利项目 (不含水库工程) |
县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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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农林牧渔项目 |
县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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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承接内容 |
实施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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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 |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城市交通项目 |
县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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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城镇基础设施及房地产项目。其中,不含城市天然气供应工程、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燃煤、燃油20吨/小时及以上的,以及含燃煤20吨/小时及以上的热力生产和供应的房地产建设项目) |
县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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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社会事业与服务业项目 |
县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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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部分非金属矿采选及制品制造项目(土砂石开采、砼结构构件制造、商品混凝土加工项目) |
县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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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轻工项目。其中,不含屠宰、竹藤棕草制品制造、纸制品、工艺品制造、皮革、毛皮、羽毛(绒)制品 |
县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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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
县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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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市环保局委托县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
县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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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水利项目(不含水库工程) |
县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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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农林牧渔项目 |
县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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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城市交通项目 |
县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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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城镇基础设施及房地产项目。其中,不含城市天然气供应工程、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燃煤、燃油20吨/小时及以上的,以及含燃煤21吨/小时及以上的热力生产和供应的房地产建设项目) |
县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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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社会事业与服务业项目 |
县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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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部分非金属矿采选及制品制造项目(土砂石开采、砼结构构件制造、商品混凝土加工项目) |
县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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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轻工项目。其中,不含屠宰、竹藤棕草制品制造、纸制品、工艺品制造、皮革、毛皮、羽毛(绒)制品 |
县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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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
县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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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市环保局委托县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
县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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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接部分内容政府内部管理事项(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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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承接内容 |
实施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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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 |
县域内农村客运价格 |
县发改局(物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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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管理以外的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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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持有三级资质证书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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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辖区内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3A(含3A)级以下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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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调整项目审批权限事项(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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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原审批权限 |
现审批权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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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 |
对于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资金、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省政府统一安排的政府性债券和政府性基金的项目,按政府投资规模分级审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且政府投资比例超过40%的项目和政府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并组织竣工验收;上述限额以下的项目,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市州、兰州新区、县市区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管理。 |
对于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资金、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省政府统一安排的政府性债券和政府性基金1亿元及以上隶属于市(州)、县(市、区)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限额以下隶属于市(州)、县(市、区)的项目由市(州)、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
原审批权限根据(甘政办发〔2014〕34号)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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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人大、政协,县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县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发: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省、市驻灵各单位,县城区街道办。
灵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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