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办概况

重点专题

灵台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来源: | 发布日期:2014-02-19 】 【选择字号:

 

灵台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市驻灵各单位,县城区街道办:

为进一步理顺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切实加强市场监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有关要求及市政府《关于调整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平政发〔201317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工商、质监管理体制调整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完善县政府功能,理顺条块关系,提高监管水平。

2.基本原则。坚持权责一致原则,落实县政府监管责任,强化监管效能,切实解决权责脱节的问题;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原则,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简政放权,优化结构,改进工作方式;坚持因地制宜原则,结合我县工商、质监部门实际,既要解放思想,充分体现国家和省市的改革精神,又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地推进体制调整工作。

二、主要任务

1.调整部门行政管理体制。将县工商、质监部门由省级以下垂直管理调整为县政府直接管理,业务接受市工商、质监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以地方管理为主。县工商、质监部门均为县政府工作部门,原定机构规格保持不变。

2.调整人员编制管理权限。县工商、质监部门及其所属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整建制划转,移交县政府直接管理。体制调整后,县工商、质监部门及其所属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编制,分别纳入本级行政、事业编制总额,由县机构编制部门管理,机构编制审批权限由原省一级行使调整为县机构编制部门按权限和程序行使。

3.人员编制划转。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全县工商系统共划转县机构编制部门编制57名,其中行政编制39名,事业编制18名;质监系统共划转县机构编制部门编制10名,其中行政编制6名,事业编制4名(详见附表)。县工商、质监部门现有人员整建制划转,科级领导干部按照实际人数移交,组织、人社部门主动沟通衔接,做好移交工作。

4.经费资产划转。按照经费随机构走的原则,县工商、质监部门各类经费均由县财政保障,从20141月起执行,划转经费基数以财政部门下达数为准。按照债随资产走的原则,县工商、质监部门现有资产、债权一并划转县政府(详见附表)。国有资产最终数据以2013年部门决算数为准划转。目前涉及的在建、新建项目形成的资金缺口和临时性债权债务,由县政府负责接收和处理。

三、组织实施

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县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工作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组织实施,于2014110日前全面完成。县直各有关部门要紧扣时间节点,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稳步推进。

1.加强组织领导。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事关重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稳妥推进。县上成立由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纪检(监察)、组织、编办、财政、人社、工商、质监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调整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协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编办,办公室主任由县编办主任兼任。县调整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加强对体制调整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及时掌握和分析研究体制调整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2.注重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相互支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各类经费、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的核定和划转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要做好工商、质监部门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核定及划转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资产、经费的移交承接以及体制调整后的经费划转、核拨工作;县工商、质监部门要会同组织、人社部门做好人员的移交工作。通过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各项工作顺利交接,机构运转顺畅,实现平稳过渡。

3.稳定干部队伍。县工商、质监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自觉服从大局,切实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确保干部队伍稳定,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要切实加强工商、质监部门监管队伍建设,优化结构,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

4.严肃工作纪律。在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期间,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干部人事、财经工作等纪律,切实做好人、财、物划转工作,严防国有资产流失。除人员自愿调离外,全县工商、质监系统不得进行机构编制和人事调整。纪检(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工商、质监系统体制调整期间机构编制和人事财经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出现的问题。对体制调整期间突击进人、分钱分物以及弄虚作假等违纪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确保全县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工作顺利进行。

 

 

灵台县人民政府

2014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