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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灵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日期:2013-12-06 】 【选择字号:

灵台县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印发《灵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

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城区街道办,县直各部门:

《灵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编委会议和县委常委会议审定,现予印发。         

 

 

灵台县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31126

 

 

灵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为理顺城市管理体制,推进城市管理相对集中执法工作,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灵台县庄浪县华亭县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甘政函〔2013127号)、平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灵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批复》(平机编发〔201370号)精神,设立灵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科级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为县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1.划入原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原县市政管理局的职责。

2.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环境的职责划入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主要职责和职能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关于城市管理和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规划和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2.承担全县城市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的职责。制定城市管理工作目标,安排部署全县城市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城市管理方面的重大行政执法活动,负责县城规划区内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的办理;接受、处理对行政执法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与投诉。

3.负责城区街道卫生保洁、垃圾处置管理和园林绿化工作;负责城区环境卫生设施和公共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城区单位、集贸市场和施工场地的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市政环卫人员的管理、培训和考核工作。

5.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主要职能

1.行政处罚职能

1)行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包括监督检查和行政强制执行,依法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2)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主要包括对未经审批或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以及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内容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权;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修建,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权;对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违法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压占地上管线进行建设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废渣、垃圾堆场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主要街道设置广告牌、画廊、招牌、橱窗,占用人行道路设置报刊亭、电话亭、固定摊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3)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主要包括损害城市绿地、花草树木、园林绿化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市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主要包括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损坏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防洪堤坝,危害、损害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设施,盗窃、损害井盖、栏杆、路灯等城市公用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主要包括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储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造成城市大气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建筑施工和拆迁工地造成的二次扬尘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的夜间建筑施工的行政处罚权;对商业经营活动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招揽顾客,以及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行政处罚权;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造成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恶臭气体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沿街饮食烧烤以及乱泼乱倒污染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主要包括对不进入市场或门店,占用人行道路、楼群院落、店外无证(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7)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主要包括对城市主干道以外道路乱摆摊点、侵占路面等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2.审批管理职能

1)负责对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举办公务、商务宣传、占地营业、设置户外广告(门牌、大中型固定广告牌,宣传横幅)的审批和管理。

2)负责对城市建筑垃圾的运输时间、运输路线、倾倒地点的审批和管理。

3)负责对城区道路、人行道及公用场地开挖的审批和管理。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灵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设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秘、档案、宣传、信访、劳资、后勤等单位日常运转工作;负责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网站留言的办理和投诉案件的答复反馈工作;负责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专用装备的计划、配置、保养及更新管理工作。

(二)法制督查股

负责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负责起草有关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和执法案件的审核、审查及督办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资格认定、执法证件管理;负责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作风纪律的监督、纠察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负责行政执法案卷的归档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

灵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事业编制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1名。

五、其他事项

(一)灵台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灵台县市政管理局编制、人员和资产划入灵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下属事业机构

1.成立灵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股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7名,设队长1名。主要职责是:代表县执法局开展各项具体执法活动。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执法巡查工作;负责职权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工作;承担行政执法案件的办理工作。

2.成立灵台县市政设施管护站,股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3名,设站长1名。主要职责是:负责城区园林绿化工作;负责城区公共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维护工作。

3.保留灵台县环卫队,股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3名,设队长1名。主要职责是:负责城区街道的卫生清扫、保洁工作;负责城区垃圾清运和环境卫生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城区单位、集贸市场和施工场地的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三)撤销灵台县市场服务中心(副科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2名自收自支事业编制收回。

(四)基层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章程规定设置。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