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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灵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日期:2013-12-06 】 【选择字号:

灵台县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印发《灵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

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城区街道办,县直各部门:

《灵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编委会议和县委常委会议审定,现予印发。         

 

 

灵台县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31126

 

灵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平政发〔2013133号)和《灵台县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灵政发〔2013142号)精神,重新组建灵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科级建制,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整合的职责

1.将县卫生局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职责,划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督管理职责、生产加工食品强制检验职责划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的食品流通环节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整合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卫生局、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和人员力量,形成统一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体系。

5.将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等相关部门食品药品执法力量整合,优化资源配置,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形成责权统一、上下协调、运转高效、整体联动的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体系。

(二)加强的职责

1.充分发挥市场机制、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协管员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让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

2.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监督,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和对乡镇(街道办)监督检查机制,构建防范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机制。

3.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完善技术支撑保障体系,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4.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执行食品(含保健食品、酒类食品、清真食品、食品添加剂,下同)、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工作规划。推动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负总责的机制,落实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

(二)负责监督实施食品行政许可。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县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落实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负责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三)负责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相关行政许可和质量管理规范,以及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健全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组织开展监测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负责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对核准的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进行监测。

(四)负责制定全县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组织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相关质量抽验并报送发布本县质量安全信息。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五)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六)负责制定全县食品药品安全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诚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对外交流与合作。贯彻执行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七)负责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八)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九)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3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和督查督办、提案办理等机关日常工作;负责综合统计、信息宣传、安全保密、维稳信访、党务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干部人事、财务经费、国有资产管理和人员培训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收集发布、行政许可、法规宣教等工作;负责部门、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考核评价工作;承办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食品监管股

负责全县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拟订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环节行政许可、备案管理的现场检查验收工作;负责监督落实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食品、餐饮具消毒监督抽验工作,并定期分析、通报检验结果;承担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应急体系和诚信体系建设具体业务工作;承办县餐饮协会日常工作。

(三)药械化妆品监管股

负责全县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流通和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使用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流通环节行政许可的现场检查验收工作;监督落实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使用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指导流通领域药品分类管理工作;负责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和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流通环节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应急体系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组织查处和督办辖区内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承办县药学会日常工作。

四、人员编制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8名,工勤编制2名。其中,局长 1 名(兼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1名,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1名。

五、其他事项

(一)灵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挂灵台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二)下属机构设置

1.撤销灵台县餐饮保健化妆品监督所,组建成立灵台县食品药品稽查局,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内设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中心,编制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1名。主要职责是:具体承担全县食品药品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和县城城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重大复杂及跨乡(镇)、县(区)案件的查处和突发安全事件的处置;指导全县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稽查业务;负责受理全县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及核实查处工作。

2.撤销灵台县医疗器械安全监测与评价中心,组建成立灵台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8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县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食品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检验检测技术业务指导;承担全县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检验检测业务工作;负责全县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承担省、市、县下达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计划性抽验、评价性抽验计划和安全评价、风险监测工作;承担食品药品检验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检验检测方法的执行和验证工作;开展检验方法、质量标准等有关的科研工作;负责全县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检验数据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上报;承担全县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的监测报告、信息收集分析和预警防控工作。

(三)派出机构设置

组建13个乡镇和县城区街道办事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实行双重管理,均为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其中:独店、什字2个乡镇监管所各核定编制5名,中台、邵寨、朝那、西屯、上良、梁原6个乡镇及城区街道办监管所各核定编制4名,以上机构各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龙门、百里、星火、新开、蒲窝5个乡监管所各核定编制3名,各设所长1名。主要职责是:负责辖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受理、核查相关投诉举报案件;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进行现场监督检测、抽样及监督执法检查;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罚意见,承担行政处罚文书的送达和处罚决定的执行;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行政受理、许可的初审上报和批准后证书发放等工作;负责对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取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报告工作;负责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工作;完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编制调剂划转

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编制:局机关现有行政编制6名,工勤编制1名,从县工商局划转行政编制2名,工勤编制1名。

2.食品药品稽查局和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编制:从县工商系统连人带编划转2名;从原县餐饮保健化妆品监督所(县医疗器械安全监测与评价中心)连人带编划转7名;从县卫生监督所连人带编划转3名;从县委统战部、县财政局、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县城乡经济社会调查队各调剂事业编制1名。

3.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编制:从独店、什字、朝那中心卫生院各调剂编制2名,百里中心卫生院和邵寨、上良、西屯、梁原、星火、龙门、新开、蒲窝卫生院各调剂编制1名;从独店、什字、中台、邵寨、朝那、西屯、上良、梁原计生服务中心连人带编各划转3名,龙门、百里、星火、新开、蒲窝计生服务中心连人带编各划转2名。

4.城区街道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编制:从东大街、西大街、城东3个居委会连人带编各划转1名,从城南居委会调剂编制1名。

(五)部门职责分工

1.与县农牧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农牧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理;农牧部门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配送销售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2.与县卫生局的有关职责分工:一是县卫生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县卫生局会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县卫生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二是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卫生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三是对于单纯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餐饮服务许可,其他既有餐饮服务同时兼有住宿、洗浴、娱乐等公共场所,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部门分别进行餐饮服务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3.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加工的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4.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核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监测。对于违法广告,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5.与县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商务局负责拟定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6.与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的审查、审批和管理,发放清真食品标志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清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7.与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书面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8.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无固定场所、未进入市场、流动经营的各类食品摊贩等监管执法工作。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