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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严肃机构编制纪律严控总量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日期:2017-03-20 】 【选择字号:

灵办发〔201716

 

中共灵台县委办公室  灵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中共平凉市委办公室平凉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肃机构编制纪律严控

总量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城区街道办,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及各部门,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省、市驻灵各单位:

现将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严肃机构编制纪律严控总量的通知》(平办发〔20164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灵台县委办公室  灵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214

 

中共平凉市委办公室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严肃机构编制纪律严控总量的通知

 

(平办发〔201649    20161226日)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及各部门: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严格控制人员编制,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总量,减少机构数量和领导职数,降低行政成本。近年来,按照中央和省上的总体安排部署,全市上下紧盯“两个只减不增”目标不放松,有效管控总量,积极盘活存量,控编减编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必须清醒地认识到,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面临的控编减编工作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繁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严肃机构编制纪律严控总量要求,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控编减编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总量。落实控编减编工作目标责任管理,除中央和省上有明确规定或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外,一律不新设机构、不提高机构规格、不增加人员编制,切实将行政编制、政法专项编制和事业编制控制在2012年底的总量内。对新增工作任务确需增加机构编制的,严格按照机构“撤一建一、撤二建一、多撤少建”原则办理,所需编制从现有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

二、盘活用好现有编制。按照“控总量、优结构、保重点、促发展、增活力”的要求,加大动态调整力度,优化机构编制资源配置。结合“放管服”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等各项改革,撤并整合机构,核减收回人员编制。加大机构编制内部挖潜力度,积极探索在总量内跨部门跨系统调剂使用编制、连人带编调整、按比例精减收回编制、推行编制结构化管理等措施,把有限的编制资源向事关全局的中心工作、重点领域、基层一线倾斜。

三、严格遵守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坚持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和“一支笔”审批制度。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设立或变更、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等机构编制事项,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一家受理、一家承办、一家行文”,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的机构编制事项,不得提交党委、政府有关会议审定。各县(区)、各部门要在规定的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内,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机构编制事宜。凡行政机构设置和调整,应当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在规定的机构限额内进行。跨层级调整行政编制,必须经市机构编制部门上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并报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凡设立调整副科级及以上机构、核增调整副科级及以上领导职数,必须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副县级以上机构(含副县级内设机构)的设立、撤并、提高规格、变更名称(含加挂牌子)等机构编制事项,由市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上报省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四、严禁“条条”干预机构编制事项。市级业务部门不得以划拨经费、项目审批、评比达标等为条件,要求县(区)设置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为其业务对口的机构配备或增加编制。上级业务部门提出的新设机构、新增编制等要求不得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的依据。各部门起草的行业规范性文件、政策规定、领导讲话等各类公文中,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涉及机构编制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机构编制部门专项办理。 

五、健全完善协作配合机制。严格落实《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和《平凉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机构编制与组织、财政、人社等部门之间的综合协调配合机制,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形成约束增编、规范用编的合力。各级机关事业单位面向社会招聘补充工作人员,一律在空编和自然减员指标内安排,报经市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并上报省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用编计划,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各级各部门不得安排考录计划。

六、加大专项监督检查力度。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关于将控编减编和清理超职数配备干部情况纳入巡视范围的通知》(甘巡办发〔20165)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及时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积极配合做好县()委书记和县()长经济责任和机构编制审计工作。继续加大控编减编专项督查工作力度,坚持问题导向,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建立专门台账,开展专项督查,认真整改落实。

七、严肃机构编制纪律。严禁超机构限额设置机构或变相增设机构,严禁擅自设置、提高机构规格,严禁擅自改变编制的使用范围、混用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严禁其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挤占、挪用和截留政法专项编制,严禁在中央和省市下达的编制总额外越权审批行政、事业编制。对违纪违规行为,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切实维护机构编制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八、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增强机构编制意识,切实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机构编制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奖惩机制,对工作做得好的给予适当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依规追责问责。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进一步提升工作水平,认真抓好控编减编工作。各县(区)要将控编减编工作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内容,市、县(区)督查考核部门会同机构编制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控编减编目标责任书》考核考评,传导工作压力,推进任务落实,确保“两个只减不增”目标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