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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台县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交流调配办法(试行)

【来源: | 发布日期:2015-03-12 】 【选择字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编制管理和人员交流,促进人员合理流动,科学配置人才,更好地为全县经济社会转型跨越、科学发展服务,根据《公务员法》、《平凉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暂行)》和市编委《关于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乡镇(街道办)、县政府各部门在编在岗的一般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一般管理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的交流调配工作。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交流调配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为全县经济社会转型跨越、科学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交流调配要坚持以下原则:

——控制总量、优化结构、保证重点、重视基层,鼓励和支持干部职工到基层单位工作。

——编制审批先行,在编制及岗位空缺的前提下进行人员交流调配,保证各类人员在乡镇(街道办)、部门、单位之间合理配置,有序交流。

——以工作需要为主,注重发挥干部职工的专业特长,兼顾乡镇干部职工的实际困难,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相应的职位空缺内进行。

——人员身份与单位性质相适应、专业技术与岗位类别相匹配。

——民主、公开、竞争、择优。

第五条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交流调配要严格执行干部回避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交流调配方案由县人社局提出意见,报经县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审定后实施。

第三章 交流调配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街道办)、县政府部门人员可进行交流调配:

1. 工作人员队伍结构不合理或不适应本职工作需要的;

2. 缺乏紧缺专业人才需要充实的;

3. 所学专业、特长与工作岗位不相适应的;

4. 工作人员本人因特殊原因提出交流申请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交流调配:

1. 新录(聘)用人员见习期未满或有最低服务年限限制,服务期未满的;

2. 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审查处理或受党内警告、行政记过以上处分人员处分期未满的。

第九条  县政府部门(包括教育、卫生及有派出机构的部门)和街道办面向乡镇选调工作人员,必须采取公开招考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面向其他部门公开招考。公开招考的工作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 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心,爱岗敬业,认真负责,踏实肯干,有较强的进取精神和创新意识;

3. 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工作能力;

4. 符合干部回避的有关规定;

5. 选调技术工人,还应当具有相应的岗位等级证书和后勤服务所必需的工种操作证;

6. 法律、法规规定和用人单位拟选职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对于在乡镇人民政府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作年限30年以上的一般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调配到街道办或县政府部门的,在用人单位编制有空缺的情况下,经县编办审核后,可不参与县上组织的公开招考选调,经县人社局考察,报经县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后按程序调配。

第十条  县政府各部门之间交流调配工作人员,应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工作能力或专业技术条件。

第四章 交流调配程序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出现岗位空编,确需公开招考工作人员时,由用人单位向县编委提出编制使用申请,经县编办审核,报县编委审批同意后,用人单位根据县编委的审核意见向县人社局提交公开招考工作人员报告,说明本单位编制、岗位空缺情况及拟选调人员的数量、专业等基本条件和调配事由,经县政府审定后确定公开招考计划。公开招考计划确定后,由县人社局严格按照有关程序组织进行招考选调,县监察局全程参与监督。所需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列支。

第十二条  乡镇与乡镇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的一般干部职工交流调配,由用人单位向县编委提出编制使用申请,经县编办审核,县编委审批后,县编办向用人单位开具《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单》,用人单位持《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单》到县人社局申请调入人员,县人社局根据该单位编制情况提出调动意见并向县政府汇报,经县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审定后,按规定程序办理人员调动手续。

第十三条  有派出机构的部门其派出机构一般干部职工的交流调配,按进人审批程序审核编制后,由各主管部门与县人社局共同提出交流调配方案,经县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对于省市核定了专项编制的中小学教职工,系统编制数额较大的县级卫生医疗单位和乡镇卫生院一般工作人员系统内的交流调配,按进人审批程序审核编制后,分别由县教育局、卫生局会同人社局提出交流调配方案,经县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公务员招考、紧缺专业人才引进等较大额度编制使用事项,经县机构编制联席会议审核后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平凉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暂行)》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核编审批手续的,县编办不得办理入编和人员工资增减手续,县财政局不得核拨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

第十七条  严格控制借调(抽调)人员,对因工作需要开展的专项活动,须借调(抽调)一般工作人员的,由用人单位申请,报经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后,县人社局按程序办理借调(抽调)手续,借调期限一般为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借调期满后,由县人社局督促返回原单位工作。

第五章 交流调配纪律

第十八条  从事交流调配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凡符合干部回避有关规定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交流调配工作中,要严明组织人事纪律,对违反干部人事和选调工作纪律的人员,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8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