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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机构编制工作考评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 | 发布日期:2012-09-17 】 【选择字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创新管理方式方法,发挥激励作用,提供服务保障,有效控制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增长,根据《甘肃省机构编制工作考评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甘机编办发〔201068 号),现制定本实施办法(试行)。

  一、 考评奖励的原则

  1、公开、公正、公平。设置并公开考评内容和量化指标,注重客观公正。

  2、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重点奖励机构、编制、领导职数、财政供养人员控制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且消化超编人员力度大,工作有创新,管理措施得力者。

  3、激励先进、督促后进。通过考评,充分发挥奖励的激励引导作用,进一步调动县(区)机构编制部门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二、考评奖励的对象和内容

  1、考评奖励对象。做出突出贡献的县(区)机构编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机构编制年度先进集体奖奖励等次按一、二、三等奖设置。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进步奖。机构编制年度先进工作者个人奖不分等次。

  2、集体考评的内容。

  (1)机构改革。县(区)政府机构改革情况;乡镇机构改革情况;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情况等。

  (2)机构编制管理。贯彻落实机构编制法律法规情况;行政机构编制管理及工勤人员编制核定情况;消化党政机关超编人员情况;部门三定规定履行情况;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情况;乡镇机构编制管理情况;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情况;机构、编制申报和审批情况等。

  (3)制度建设。机构编制规章制度建立与完善情况;部门协调约束机制建立与推进情况;三个一 制度(即由机构编制部门一家行文、一家办理、一支笔审批)的执行情况等。

  (4)机关建设。机关自身建设、调研成果、获奖情况等。

  (5)管理创新。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机构编制动态管理、机构编制工作绩效考核和责任审计、政务公开情况等。

  (6)监督检查。机构编制督查措施办法制定与落实情况;机构编制纪律执行情况;来访来信举报查证落实情况等。

  3、集体考评评分标准。集体考评实行百分制和加分制。对考评的每项内容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另对当年某项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加分。考评成绩按评分标准优秀得4分、良好得3分、合格得2分、不合格得-1分,以及所获得加奖分,计算出总成绩。奖励对象按成绩排名从高到低依次确定。

  4、个人考评奖励。个人考评奖励名额由市机构编制工作考评奖励领导小组分配下达。市机构编制工作考评奖励领导小组根据市编办和各县(区)编办推荐的人选确定市上的优秀人员,再从中遴选出推荐省上奖励的优秀候选人。

  三、考评奖励的程序和办法

  1、安排部署。市机构编制工作考评奖励领导小组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需要,安排部署考评奖励工作。

  2、实施考评。考评工作坚持定性和定量考评相结合、年度工作和长远目标相结合、自评复评和审核督查相结合,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

  3、上报审批。

  (1)报送。各县(区)将各自的材料进行审查复核后,报送市机构编制工作考评奖励领导小组(一式四份)。

  (2)复核。市机构编制工作考评奖励领导小组对各县(区)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复核。

  (3)审定。市机构编制工作考评奖励领导小组审定拟获奖单位等次和个人名单。

  (4)公示。对拟获奖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平凉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一周。

  (5)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机构编制工作考评奖励领导小组,以市编办、市财政局名义下发获得集体奖和个人奖名单。

  4、实施奖励。由市编办、市财政局对授奖单位和个人颁发获奖奖牌或证书,并给予奖励。个人考评奖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奖励资金总额的10%

  5、时间要求。考评奖励工作于每年第四季度初作出安排,年底前完成。

  四、考评奖励的组织领导

  1、组织领导。市机构编制工作考评奖励领导小组由市编办、市财政局人员组成,负责机构编制考评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编办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市财政局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市编办副主任及综合科、督查科,市财政局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编办督查科,承办机构编制考评奖励工作。

  2、日常管理。市机构编制工作考评奖励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要建立健全考评奖励工作台账,抓好信息库建设,做到底数清楚、文档齐全;要开展考评奖励工作质量和成效评估,注重结果使用,总结和推广好做法、好经验,提高考评工作的公信度;要对考评奖励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反馈,提出改进意见,落实整改措施;要积极探索和完善考评工作的有效途径和方法,推动考评奖励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3、纪律要求。要对考评工作认真负责,严格纪律,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实施,不准打人情分、关系分,不准虚报假报,切实保证考评奖励工作公平、公正;要加强对考评奖励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负责任的要进行严肃批评;对弄虚作假,造成考评失真失实的,要取消获奖荣誉、下一年度考评奖励资格和追缴奖金,并给予通报批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实施办法》自2010101日起实施,由市编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