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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台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

【来源: | 发布日期:2019-07-22 】 【选择字号:

第一条  根据中共平凉市委办公室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灵台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平办字〔2019〕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灵台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县文旅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县文物局牌子。

第三条  县文旅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方面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全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政策措施。

(二)统筹规划全县文化事业、文化产业、体育事业和旅游业发展,拟订全县文化事业、文化产业、体育事业和旅游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县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全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承担“放管服”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

(三)管理全县性重大文化活动,统筹协调全县文化旅游和相关节会活动。组织全县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全县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国内外市场推广,制定灵台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灵台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全县文艺事业,指导全县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全县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组织实施《全民健身条例》,统筹规划全县竞技体育、青少年体育发展,开展地区间的体育合作与交流,负责全县体育社团组织的资格审查。

(六)负责全县公共文化事业发展,负责全县文化旅游项目的申报、立项等工作,负责全县文化旅游产业投资计划的编制申报。推进全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建设和体育基础设施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全县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组织实施全县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促进全县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

(七)指导、推进全县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全县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八)负责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九)指导全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市场发展,对全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全县文化、体育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全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市场。

(十)负责全县各类广播电视机构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指导并督查全县广播电视设备维护、技术保障和安全播出。

(十一)负责全县文化旅游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十二)管理、指导全县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全县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

(十三)管理全县文物工作,指导全县文博事业发展,负责建设工程中的文物行政审批。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文体广电和旅游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县文旅局设下列内设机构,均为股级。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保密、机要、政务公开、文稿起草、财务、档案、信访、督查督办、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

(二)文化体育股。拟订全县文化、体育等方面的发展规划。指导全县文体活动开展、艺术创作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三)广播电视股。负责全县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监管、安全传输、传媒机构管理工作。

(四)旅游股。拟订全县旅游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指导、推进全域旅游、乡村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负责旅游市场监管。

(五)文物股。拟订全县文物保护政策和规划。负责文物保护工作

第五条  县文旅局机关行政编制6名,保留事业编制11名,工勤编制2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六条  将原县文体广电局下属事业单位全部划入新组建的县文旅局,其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