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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台县科学技术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来源: | 发布日期:2019-07-22 】 【选择字号:

  第一条  根据中共平凉市委办公室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灵台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平办字〔2019〕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灵台县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县科技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对外加挂灵台县外国专家局牌子。

第三条  县科技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科技创新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县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及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推进全县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并牵头组织实施。优化科研体系建设,拟订科研机构改革发展政策和布局规划,组织开展科研机构创新绩效管理。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推进科技发展战略和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建设。

(三)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负责管理县级财政科技计划并监督实施。

(四)拟订全县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重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统筹布局全县各类创新基地、平台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并监督实施,组织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级各类创新基地、平台等。推动科研条件保障能力建设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五)研究全县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统筹基础性和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和创新,牵头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

(六)组织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创新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组织重大研发任务并监督实施。

(七)牵头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拟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协调推动科技知识产权创造。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

(八)统筹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推动区域创新发展、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和协同创新能力建设,推动科技园区建设。

(九)负责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推动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统筹科研诚信建设。组织实施科技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指导全县科技保密工作。

(十)拟订区域科技交往与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规划、政策和措施,承担院地院企合作事宜。组织开展对外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工作。拟订全县科技创新培训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负责全县引进国外人才和智力工作。拟订全县引进外国专家规划,建立完善引进外国专家、团队机制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出国(境)培训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联系服务在灵工作外国专家。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推动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拟订科学技术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政策,并推动实施重大科普活动、科普创作和科普示范基地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县科技刊物。

(十三)负责县级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表彰。负责国家、省、市级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科技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县科技局应加强、优化、统筹全县科技管理和服务职能方面的能力建设。完善科技创新制度和组织体系,加强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减少微观管理和具体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科研诚信建设。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深入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加强科研机构的规划布局、改革发展、宏观管理和绩效评价。进一步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机制,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和激励政策,统筹全县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放管服”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第四条  县科技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保密、机要、政务公开、文稿起草、财务、档案、信访、督查督办、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

(二)科技管理股。负责宣传、贯彻落实科技工作方针、政策及科技法规。制定有关科技管理方面的规定、办法。负责全县科技成果的组织鉴定、申报、登记和初审、评定、奖励,并审定推荐参评奖项目,综合管理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工作。负责全县科技体制改革工作。监督、检查体制改革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编制全县科技工作目标管理内容,组织实施年度考评和全县科技进步考核工作。

第五条  县科技局机关行政编制6名,工勤编制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六条  将县生产力促进中心调整为县科技局下属事业单位,其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