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台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平凉市委办公室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灵台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平办字〔2019〕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灵台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扶贫办)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扶贫办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扶贫开发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省市县关于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拟订全县扶贫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扶贫开发项目管理。论证、审查、上报扶贫项目,安排下达项目建设计划并督促实施。
(三)负责全县脱贫攻坚帮扶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服务和督查考核。管理全县帮扶工作力量和驻村帮扶工作。负责全县驻村帮扶工作队的督查、考核、培训和表彰等工作。负责社会帮扶工作。
(四)加强对扶贫资金和专项物资的监管,配合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五)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扶贫开发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调整后,县扶贫办设下列内设机构,均为股级。
(一)综合股。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秘、信息、机要、财务、档案、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规划统计股。拟订全县扶贫开发规划。负责扶贫资金分配、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负责扶贫数据统计分析等工作。
(三)帮扶管理股。负责全县脱贫攻坚帮扶工作和驻村帮扶工作的协调管理。负责年度帮扶计划、东西部协作扶贫计划的制定和考核。
(四)脱贫管理股。负责脱贫攻坚考核验收工作。负责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和精准扶贫大数据管理平台信息维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扶贫办机关行政编制6名,保留事业编制6名,工勤编制1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第六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