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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台县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来源: | 发布日期:2019-07-22 】 【选择字号:

 

第一条  根据中共平凉市委办公室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灵台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办字〔2019〕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灵台县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县医保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医保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标准。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贯彻落实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

(四)落实全省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五)贯彻落实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标准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配合开展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并监督实施。

(七)制定全县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县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实施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健全完善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深化简政放权,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开展省市县医疗保障领域合作交流。

(九)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医疗保障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县医保局应完善全县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县医保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县医保局设以下内设机构,均为股级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保密、机要、政务公开、文稿起草、财务、档案、信访、督查督办,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医保股。负责全县医疗保障(医疗救助)经办管理推进医疗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实施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监督管理全县医疗保障基金,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贯彻落实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建立覆盖全县城乡的医疗保障体系全县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违法违规行为。

(三)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股。推动建立市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配合开展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并监督实施。落实全省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第五条  县医保局机关行政编制6名,工勤编制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六条  将县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调整为县医疗保障局下属事业单位,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2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