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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台县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来源: | 发布日期:2019-07-22 】 【选择字号:

 

第一条  根据中共平凉市委办公室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灵台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办字〔2019〕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灵台县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县自然资源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灵台县林业和草原局、灵台县不动产登记管理局、灵台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县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拟订贯彻落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等方面的实施意见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按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资产负债表编制和考核标准的落实。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

(五)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落实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和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自然资源集约节约利用。贯彻执行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工作。

(六)负责建立全县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县城乡规划工作,落实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中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各类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实施管理,建立并落实城市规划管控制度,负责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负责建设项目批后监管和竣工规划验收工作。

(八)负责统筹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建立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库

(九)负责组织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管控和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负责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负责全县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和地质工作。组织实施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落实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按照地质灾害防护标准,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及压覆矿产资源管理。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三)负责全县测绘及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与测绘行业管理、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负责测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及城市规划地理信息系统建设,负责测量标志保护,监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

(十四)推动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行业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国家科技创新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五)根据授权,对乡镇落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全自然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乡镇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十六)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林业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十七)组织全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衔接、争取国家和省上林业重点生态建设项目,负责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以及公益林补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总体规划、计划的编制和工作指导、监督检查。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十八)负责全县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森林、湿地资源调查工作。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国家级、地方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贯彻执行国家湿地保护相关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十九)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二十)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贯彻执行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按照事权划分,承担国家和地方公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提出新建、调整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度报批,负责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二十一)负责推进全县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贯彻执行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二十二)贯彻执行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负责全县林果业产业发展工作,指导果产业、森林旅游、花卉、野生动物养殖、林果产品采集加工等林果业产业建设和管理,执行林果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生态扶贫等相关工作

(二十三)指导全县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二十四)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二十五)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核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二十六)负责全县林果业科技、教育、宣传工作,组织协调林果业科研攻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学术交流和智力引进,加快林果业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指导全县林果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参与林果业和草原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相关工作。

(二十七)承担“放管服”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

(二十)完成县委、县政府及上级自然资源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县自然资源局要落实中央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和制度约束,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建立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加强湿地保护、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三十)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应急管理局在森林防火职责方面的分工。

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较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提出建议或作出决定。承担全县应对较大灾害指挥协调工作,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

2)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宣传、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平凉市森林公安局灵台分局承担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管理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设下列内设机构,均为股级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保密、机要、政务公开、文稿起草、财务、档案、信访、督查督办、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负责普法宣传、执法监督、行政复议等工作。承担项目、重点工程资金管理核查工作。

(二)自然资源管理股。负责各类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合理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各类自然资源调查、确权落界动态监测与分析评价。负责全县自然资源信息管理及技术发展工作。监督管理森林草原资源和各类生态保护区工作,实施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

(三)生态修复和耕地保护股。拟订全县国土绿化政策措施,管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耕地保护、林业生态工程等有关政策。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和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规划和用途管制股。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自然资源分区分类有偿使用政策、生态基金征收和使用政策等并组织实施,负责生态惠民资金的审核与监管。指导组织地质勘探和地理测绘,建立维护各类自然资源资料信息库。组织建立多规合一的系统性规划体系,建立自然资源保护年度利用规划、建设用地和城乡建设规划,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协调处理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重大风险和问题。

  自然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6名,保留事业编制6名,工勤编制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将县规划办公室、原县国土局和县林业局下属事业单位全部划入新组建的县自然资源局,其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2019327日起施行。